首页 > 育儿百科 > 月子 > 山东省哺乳假规定

山东省哺乳假规定

来源:丫丫亲子网    阅读: 2.13W 次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山东省哺乳假规定

对于产假的规定,在不同的城市有着不同的规定,所以大家对于自己产假的规定,也要到相关的地方进行一定的了解。这样可以减少由于不同地方的差距而造成自己的困扰,减少自己出现一定的假期问题。下面小编带大家去关注一个问题,山东省哺乳假规定。

山东省哺乳假规定

1、不是晚育的至少98天,晚育的至少158天,难产的在98天或者158天的基础上再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再增加15天。一年哺乳期内可享受每个工作日上下午各半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山东省哺乳假规定这一问题的有关资料整理,对于一些城市出现的一些新的规定,自己要了解,不能忽视一些政策的影响,国家现在对于孕妇还是很重视的,现在的国家政策也是相对的宽松,顺着国家的政策走,总不会有大问题产生。

备孕
怀孕
分娩
月子
新生儿
0-1岁
1-3岁
3-6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