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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产前假保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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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产前假保胎假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汕头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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