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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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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拟居住三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于居住之日起三日内申报暂住登记; (二)拟在长沙市居住三十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并有固定居住(租住)住所或稳定职业的流动人口,应当申办居住证。 十六周岁以下和非长沙市户籍学生可以申办居住证。

居住证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所证明
(三)婚育证明(育龄妇女须提供);
(四)近期彩照1张(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五)申请办理有效期为三年、五年的居住证,还需提供长期工作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暂住登记及申报
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为暂住登记的责任人。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暂住登记:
(1)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2)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3)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4)流动人口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5)其他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6)在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等旅馆住宿的流动人口,按国家旅馆业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
(7)流动人口也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直接到受理单位申报暂住登记。
应当办理暂住登记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办理居住证视为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登记责任人应当将登记核准的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在三日内报送到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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